《佛山市国土规划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部分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扶持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4 14:36 分享至:

2018328日至4月12日,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市国土规划局门户网站、佛山市住建管理局门户网站就《佛山市国土规划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部分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扶持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4家企业(或个人)共12条意见、建议和问题。经研究,对意见、建议和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在确认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后,是否可以确权实售”的问题和“‘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可否办理权属证书?该部分对应的物业可否正常销售、转让”的问题。该“通知”的原意是通过给予“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鼓励计划外的更多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具有实质建筑功能的、可纳入销售范围的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可确权实售,具体根据市住建管理局(属地管理为市时)或属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明确标注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对应部位(必须为功能完整的商住单元)”确定。

二、关于“‘一个项目如何定义?按土地出让还是按报建的批次?”的问题。“一个项目”指一宗土地交易内,交易地块上的全部建设项目。

三、关于为提高积极性,对于前五年申报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议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分级设定容积率扶持比例,如:≤10万平方按3%,≥10万平方、≤20万平方按4%,≥20万平方按5%”的建议。不采纳本项建议,理由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第三条第(九)款,“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核算”。由于没有上位法支撑,本条建议不能被采纳。

四、关于“‘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为何界定为不纳入预售范围?若不纳入预售范围,则是否纳入现售范围?建议纳入预售范围”的问题和建议。不采纳本项建议,理由是:《通知》中规定了对装配式建筑实施两阶段认定,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办理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实施阶段技术认定。若允许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纳入预售范围,那么对申请容积率扶持的企业要求按施工图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约束力度则减弱,即存在取得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但不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可能情况,也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处罚难度。对于“是否纳入现售范围”的回复,详见第一点。

五、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按原出让合同土地折算的楼面地价还是按竣工验收或登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的问题。“补交土地出让金”指按竣工验收或登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

六、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是否纳入三旧项目溢价分成(若该项目地块是三旧改造整理土地)”的问题。本《通知》重点阐述部分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容积率扶持措施及其程序,当中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程序和办法,按补交土地出让金不纳入三旧项目溢价分成实施。

七、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是否纳入土地返还的范围”。本《通知》重点阐述部分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容积率扶持措施及其程序,当中涉及土地返还的程序和办法,按不入土地返还的范围执行。

八、关于“‘未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束条款实施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处罚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根据该《通知》规定,若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则相关执法部门收回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并划归国有资产,另外再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等进行处理,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九、关于“建议删除条款五,允许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纳入预售范围。避免因为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的鼓励性政策优惠在申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环节中带来复杂性。同时上海市《<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中也未有此规定”的建议。不采纳本项建议,理由是:《通知》中规定了对装配式建筑实施两阶段认定,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办理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实施阶段技术认定。若允许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纳入预售范围,那么对申请容积率扶持的企业要求按施工图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约束力度则减弱,即存在取得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但不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可能情况,也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处罚难度。

十、关于“建议删除条款七,上海市《<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中对于奖励面积不再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建议。不采纳本项建议。理由是:我市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他办法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上海市的地方立法权较我市大,其办法可参考但未必能参照实施。

十一、建议删除条款八中“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获得应计容但不计容的鼓励性政策优惠的项目,若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收回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并划归国有资产,并出具书面意见,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等进行处理。。或建议条款八修改为“若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对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部分,市住建局(属地管理为市时)或属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补缴该部门土地出让金。”不采纳本项建议,理由是:《通知》中规定了对装配式建筑实施两阶段认定,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办理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实施阶段技术认定;同时,获得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的企业仍需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按上述建议推导,若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而不没收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或只补交土地出让金,则造成不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企业取得了全部违法所得或部分违法所得(售价减去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所以,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违法所得应予没收,该项建议不予采纳。

十二、关于“建议在装配式建筑示范阶段应把本通知中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为‘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住建厅的要求,至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全部新建建筑面积的20%或以上。按建设周期反推,目前推广并开始建设装配式建筑有利于实现上级下达目标。若本《通知》调整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扶持措施的适用范围将有利于装配式建筑更广泛实施,我们将慎重研究调整该范围。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424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