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20号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9-16 16:14 分享至:

赵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佛山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纠纷处理办法》(第20190020号)的建议收悉,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通过加强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管理从根本上化解纠纷

您提出的建议第20190020号中提到的发承包双方的纠纷本质是工程结算的分歧,通过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未能化解双方的纠纷,只是将纠纷留到下环节。因此,完善工程结算的管理体系才是有效化解问题的方法。

近年来,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正加大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管理力度。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通报中介绍了各地的经验做法,特别提到湖南、山东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发承包双方要完成竣工结算文件才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这种做法能有效的从事前解决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方面的分歧和纠纷。

为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结算行为,加快建设工程结算进度,防范拖欠工程款,营造工程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我省住建厅正在起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已完成了对公众的征求意见。《办法》除规范了发承包双方的结算管理,还明确了争议处理的指引。《办法》出台将为我市解决承包双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提供指引,及时化解发承包双方的结算纠纷,避免竣工验收时出现施工方不交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工程不能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发生。

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履行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条文规定,竣工验收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部分文件需要施工单位(即承包人)签署或者提供,施工单位依法有配合义务,但未规定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按照规定,市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只能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对相关的管理内容进行细化

三、参照东莞市“以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做法存在一定风险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规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查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安全鉴定报告并不能完全代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建设很多隐蔽验收项目是无法通过安全鉴定检测来获得相关数据而且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各参建方一致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论才有效。

若承包人拒不配合,导致部分用于竣工验收的原始材料无法提供,工程各参建方不能形成统一的竣工验收意见,即使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也不能完全真实的反映建设工程质量和判定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况且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也存在风险。假如参照东莞市出台《办法》,规定以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公众就会质疑《办法》的合理性,政府的威信也会相应受损。因此要有效的解决此类纠纷,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从引起此类纠纷深层次原因,从解决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中的异议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避免由于竣工结算纠纷的发生,以致影响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当事人可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竣工验收也是建筑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明确约定的一个内容,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建筑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应履行的义务,并约定未履行时应负的违约责任。这样,即便双方因竣工验收产生纠纷或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也因有合同的明确规定而便于裁判与执行。

当前,个别建设工程项目因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经协商、调节不成,而引起承包人不配合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纠纷的解决要通过加强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管理作为有效手段,将监管措施贯穿工程招标、施工、结算全过程,事前监管和事后调解并重,及时化解发承包双方的结算纠纷,避免竣工验收时出现施工方不交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工程不能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发生。我局也会继续对此类纠纷进行深入调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市住建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10       

 

联系人及电话:杨中 0757-827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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