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96号的答复意见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09-20 15:13 分享至:

梁伟添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依法解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权难的建议》(第20190096号)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与建议。我局认真学习了本建议,现答复如下: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助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成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沟通桥梁,对构建和谐小区有着积极的意义。经统计,我市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约1815个,建筑面积约1.78亿平方米,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约717个,业主大会组建率约为39.5%,组建率位居全省前列。

我局积极鼓励小区依法依规成立业主委员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研究降低业主委员会成立门槛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若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只要一个业主就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这种情况不需要20%的业主联名申请。

目前,《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通过人大一审,该条例对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形增加了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的。”通过这种制度设计,进一步降低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门槛,对于部分因为建设较慢迟迟达不到交付50%以上的小区,只需要首套交付满两年且交付面积达到30%以上,一个业主即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也不需要20%的业主联名申请。

二、指导区局依法依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我市各区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于既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前提下,并经全体业主双过半表决通过,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畅通业主表决渠道,方便成立业主委员会

我局上线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综合服务平台”的表决功能。通过该平台可以快速收集业主意见,对业主委员会选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小区公共事务决策进行决策,解决了传统的纸质投票的“大会发起难、大会通知难、身份核实难、选票鉴别难、处理投诉难”的“五难”问题。小区业主只要通过我局微信公众号就可随时随地绑定业主信息并参与投票,大大降低了投票的成本,提高了小区公共事务决策的效率,同时还能确保小区公共事务表决能公平、公开、公正,真正体现业主真实意愿。对于少部分不能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绑定投票的业主,也可通过投票器、市民之窗、纸质辅助投票等方式进行投票,丰富了业主表决的渠道。

四、研究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正如建议中提到的“成立业主委员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关键因素是业主内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成立业主委员会难是客观存在的。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正在研究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进行共同决策等职责,从而很好的弥补了业主委员会缺位的问题。另外,我局也将积极建议立法部门研究降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门槛以及完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可控可监督。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志荣,8224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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