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90029号的答复意见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11-01 16:16 分享至:

麦立军、周惠娜、曾小明、曾源钟、曾朝辉、陈世楷、龚悦、渠铮、吴江、吴桂桢、李叶平、梁绮惠、黎雪松、游斌、彭联生、朱艳芳、王晓娟、佘德铭、周文、夏伟、周伟建、蔡伟、丁庚山、黄显平、叶远璋、陈宇恒、李健明、曹冬冬、邹建华、孔继南、何斌、谭炳伟、李华养、蔡遥、汤红峰、谢顺辉、魏建松、仇志权、陈伟光、冯娟、吴育林、林在进、苏木荣、梁永流、李健武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轻佛山市建设行业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两案合并)》(第20190029号,下称《建议》)提案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佛山建筑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相关部门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推进监管多元化,织密信用体系网

近年来,为净化我市建筑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市场乱象,住建部门通过诚信登记核查、企业资质抽查、标后飞行检查、 用工实名制建设等措施强化对企业的监管。一是采取不预先通知、不定期的动态核查方式,重点核查企业驻佛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企业实施诚信扣分并公示通报。二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核查,整治“弄虚作假”、“挂靠”乱象,对于核查不合格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将不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申请,企业不得承揽不合格资质对应的新工程业务。三是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标后市场行为、工程承发包行为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了随机抽查,对发现的建筑市场问题现场发出整改处理告知书,对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当即实施诚信扣分,并将随机抽查情况予以公开。四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印发了建设工程检查工作细则和清单,强化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实施整改、停工、扣分和行政处罚等,并向社会通报。五是着力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用工实名制”的落实,启动“实名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建设,通过人脸、虹膜识别等考勤设备,对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实名认证,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强化建筑企业、施工现场人员诚信管理。

结合一系列的整治措施和日常诚信管理工作,住建部门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规定,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建筑行业企业进行诚信综合考评并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将诚信动态分值被评为诚信D级的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并对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将被处以停业整顿、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失效的企业进行锁定,被锁定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按照《佛山市贯彻执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细则》规定,当企业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确定为信用惩戒对象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中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相关企业采取以下限制措施:(一)暂停办理建设项目业务审批等相关手续;(二)暂不予受理其建筑类企业资质申领;(三)建档留底,列入工程交易黑名单,限制其从事工程招投标业务。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狠抓联合惩戒工作落实:(一)限制“黑名单”主体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从2014年起,将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嵌入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标前、标中、标后三个环节限制“黑名单”主体参与交易,坚决落实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有效应用;(二)将企业行业诚信记录、诚信等级等信息运用到招投标交易过程中,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三)限制“黑名单”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去年12月,顺德区电子化采购平台成功嵌入“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并当即对1个失信供应商进行了惩戒,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多措并举,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方面反馈意见,2017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暂行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缩小了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法的适用范围,允许服务类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2018年1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强化我市招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2018年12月,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5部门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标准设置管理办法》,对综合评价法分值构成进行了合理调整,将技术标、资信标单项分值跨度由3分放宽到5分,并允许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技术标中设置投标企业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及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项,以利于择优选择中标人;2018年12月,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5部门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投标企业提供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人员近半年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对挂靠企业进行有效遏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因此,我市在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时,都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建议》提出“对外地企业进行严格资格审核,制订对我市建筑企业有利的招投标办法”的建议,在突破现行法律法规方面难度较大。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招标范围进行了规定,属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因此,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我市不限制招标人采用成立企业库等方式进行自主采购,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合理的择优条件。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以及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和壮大都非常关注,2013年中,市有关领导就佛山建筑市场现状以及如何扶持本地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作出指示。市住建管理局根据指示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于2013年8月形成调研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随后,根据市领导的批示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通过广泛征求各区、市各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2015年2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佛府办〔2015〕15),从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壮大总部经济、鼓励质量创优等七个方面,全面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2016年7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市住建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相关奖励措施的通知》(佛建管〔2016〕113号),对奖励对象和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审批流程及资金的支付兑现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扶持奖励措施真正落地,激励我市建筑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2019年7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1116号 ),提出了深化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保障民企公平竞争、降低民企经营成本、帮扶民企人才晋升以及培育民企创新创优一系列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印发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贯彻落实要求。

三、推行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标准化,以施工过程结算促进竣工结算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是按照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和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和各地市工程价格信息而编制的,一般来说这是拦标价(也俗称“天花板价”)是能涵盖住投标报价的。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下浮的原因有多方面:建设单位违背优质优价规律故意压价、投标人恶意报低价竞标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采用最低投标价法作为评标方法。从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对于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大多数均采用了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方法。

一直以来,我市都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澄清(答疑)文件、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备案,严格把关招标文件设置条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以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先后制定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交通、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与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在全市统一使用,有效规范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与合同双方的履约行为。

为贯彻《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住建厅于2018年7月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8号),提出了一项重点任务:“推行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和全过程造价监控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市住建管理局于2018年初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佛建管函〔2018〕22号),明确了一项推进监管任务:“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要求各区局检查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价款及支付条款内容,对不公开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检查是否包含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合同价组成清单。并大力倡导施工过程及时办理工程量计量和变更价款确认手续,确保工程竣工后尽快完成竣工结算。省住建厅于2019年6月13日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了总体要求、实施要点及工作措施,有效激励和引导房屋市政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120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的通知》(粤工信运行综合函〔2019〕541号)要求,住建部门迅速开展清欠工作,进一步摸清底数,定期按时上报拖欠账款、已偿还欠账、未偿还欠款总体情况;按照市政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督导相关单位按时完成清欠工作;结合清欠工作契机,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和工作举措,建立严防新增拖欠的长效机制,如: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要求企业带资承包,规范支付工程进度款,从源头防止拖欠账款行为。

四、依规则行事,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管函〔2017〕805号)第六款规定“(六)工地视频监控、扬尘监测设备及网络费用由各项目建设单位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专款专用。”工地视频监控、扬尘监测设备及网络费用由建设单位支出,并不增加施工企业的负担。住建部门通过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以下工作以确保施工企业不增加经营负担:一是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根据工程总量等因素,确定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在项目招标投标时,这些内容都是必须列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里面,属于安全文明措施费,是不可竞争费的组成部分;二是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同时,佛建管函〔2017〕805号规定,只要房屋建筑工程的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系统安装、设备数量和位置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即可接入住建部门“一张图”系统,并无额外接入费用;又规定“已安装工地视频监控的工地,若摄像头位置与新增扬尘监控摄像头位置重叠则可利用旧有摄像头,无需新增”,有效降低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成本。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2007〕670号)已于2016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其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不再作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工程监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由政府定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也就是说,相关规定并没有完全限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必须由投标人支付,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考虑。从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一般应该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基于此,我市市属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一直执行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建议》中提到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于2016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

五、规范合同履约行为,强化违约行为处理

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要求“‘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合同中利益受损一方可以提请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协调,也可以遵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1084号)规定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要依法及时记录。

2018年6月,我市建筑用砂价格非正常波动,市住建管理局及时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690号),要求各区住建部门密切关注建筑市场风险动态变化,引导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市场交易和合同履约行为;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加强对砂石材料的监测,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走访调研,收集了市场第一手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了市场价格信息,在价格异常波动期增加了发布频次、发出预警提示,引导建设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等环节充分考虑风险、合理分担风险。粤建市函〔2019〕1084号规定确因“物价变化”,“需调整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住建部门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对有关违约行为,应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要依法及时记录。

六、关注营改增税负变化,切实降低建筑业税负

(一)关于《建议》提出“营改增后进项不足,导致企业税负加重”的问题。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是3%,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是9%(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为11%,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0%,2019年4月1日起为9%)。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预期呈下降趋势。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类型: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直接以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应交税额,不涉及进项抵扣。二是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式下,销售额适用税率9%,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进设备、材料物资、运输服务等凭票抵扣,若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抵扣税率是13%、9%等。砂、石、混凝土、商品砂浆、机械租赁等,只要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可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国家高度关注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变化,为切实降低建筑业税负,给予了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的选择,即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清包工、甲供工程、旧项目(指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选择简易计税,并且按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扣减分包款后作为销售额,以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应交税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适用。

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销售方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购买方凭抵扣凭证抵扣的制度,企业应尽量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抵扣凭证,上环节按适用税率征税,下环节按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实现充足的进项税额抵扣及税负合法的下降,就可以有效解决税负可能增加的问题。

(二)关于《建议》提出“增值税的实施表面为本地企业带来了同一起跑线的假象,实则不然,增值税的到位管理才是关键”的建议。佛山市税务部门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税收管理上一视同仁。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改革等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全面落地,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明显增强。但是,受纳税人行业差异、经营情况、申报质量等因素的影响,个别企业会存在税负不降或有增的情况,对此需要征纳双方共同努力。一方面,税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原因排查分析和一对一、面对面辅导方式,帮助企业找准原因,更好地适应减税降费政策,逐步实现税负由增变减;另一方面,作为企业自身,也应当用足用好政策,做好和供应商的沟通,应取尽取相关发票,确保进项税额得到充足抵扣。

(三)关于《建议》提出“所得税的差异性管理导致本地企业生存艰难”的问题。所得税方面没有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实施差异性管理,无论是执行的税收政策,还是管理办法、征管规范、税务流程,均保持一致。

(四)关于《建议》提出“税务部门在管理上要做到地区统一,尽量减少差异化”的建议。建筑业在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上,没有地区差异性管理,各地均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我市的税务流程亦实现了统一规范,今后将持续跟进流程的统一规范管理。

七、当前有待完善的问题

在加强管理服务建设行业企业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当前我市在减轻建设行业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还需进一步加强和督促落实完善。

(一)在大数据时代,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减轻企业负担,必然需要主管部门强化“宽进严管”,实现部门间的联动审批、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但目前企业信息归集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信息分散化、区域化、碎片化,信息共享共用不够及时、不够全面。

(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评标方式方法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如何充分实现招投标活动既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又能发挥信用评价体系的功能。

(三)一些市外企业确实存在不诚信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外企业的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四)对于我市依法保留实施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以担保保函的方式替代保证金的步伐与力度还需要继续加大加强。

八、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一)依托信息科技手段,将企业登记信息、许可信息等静态基础数据和诚信评价、整改处理、行政处罚等动态监管信息,实现部门间的实时共享共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管理,设定监管等级,实行不同监管手段,并应用于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及联合惩戒,增加黑名单企业违法违规成本,限制其获得潜在收益的投标交易机会,引导建筑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将按照国家、省“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制,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交易过程监管。同时,重新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积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引入信用评价体系,使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并联合公安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为结合科技手段强化对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现已采购“佛山市数据决策分析平台项目”,下一步,将通过科学算法来筛选围标串标嫌疑人,与市公安局联动协同,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黑恶势力,保障佛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动态监管:一是借助行业协会力量,加大对市外企业驻我市办公场所的动态核查力度,严厉打击诚信登记后人去楼空、空壳挂靠的皮包公司,对失信企业,严格依法及时实施诚信扣分;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我局继续充分发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飞行检查队“两不一直”随机检查的震慑作用,并督促各区采取类似的随机检查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对人员到位履职、管理措施的落实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尤其是一些招投标重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标后的监督检查,责令中标企业落实投标承诺和人员到位履职,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行业公平有序发展。

除了对建筑行业的负面诚信行为常抓不懈打击外,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正面激励机制,进一步细化在劳动就业、纳税、党建工作、工程创优、扶贫援建与抢险救灾等方面对佛山社会作出贡献的建筑业企业的诚信加分标准,提升其诚信综合考评等级。

(四)2019年5月1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 911号),规范了保证金收取返还行为,鼓励了降低保证金比例,提倡探索投标保证金承诺制,进一步推行保函保险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2019年6月21日,我局印发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建领域工程担保工作指引的通知》(佛建函〔2019〕359号),对我市住建领域工程担保工作作出了引导。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推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不断完善我市住建领域全面推进工程担保替代保证金工作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经过多年实践,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法造成投标单位数量大、效率低的情况,为此,我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已经将该办法适用范围调整为施工项目。目前,我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已启动对该办法的废止程序,并将于近期向社会发布。

(六)加强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以进一步强化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相关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再次感谢你们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配合下,不断努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减轻建设行业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大建设行业监管力度,营造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建设行业企业立足新时代、展示新作为。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兆宁 8203750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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