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10149号的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5-07 10:44 分享至:

市城管执法局:

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关于提请制定<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建议 》(第20210149号)已收悉,根据我局职能,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十六条的意见

    我局涉及《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部门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照规定无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对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房屋出租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权属证明;

(一)关于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指的是当事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建设,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当事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

(三)关于商品房屋租赁备案。依据《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佛府办〔2014〕62号)第七条规定,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需提交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商品房屋不得出租。

、关于《办法》第十七条的意见

《办法》第十七条对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职责的描述,可一定程度上在设计、施工、预拌混凝土销售等环节杜绝违法建设产生。如条件成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以城管执法部门意见为主。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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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梁健辉8230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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