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对《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案号:20160001)的答复意见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0-24 09:21 分享至:

王学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案号:20160001)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我们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对于既有建筑装修和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监管,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建筑装修等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目前对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我局都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在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局加强了对建筑装修等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没有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就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实施了严格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安全监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是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依法处理。三是政府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企业资质管理、行政监督执法等手段实现管理目的。

目前,对于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确实存在质量安全监管相对滞后的状况,特别是对小区商品房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安全监管,一直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如:装修人聘请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装饰装修;物业公司不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装修,特别是对房屋装饰装修中涉及没有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外立面,或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违法行为不履行制止和报告责任,甚至对违规装修收钱放行的现象非常突出。而政府主管部门又对违法建设缺乏有效的监控查处手段、立案查处程序繁多、处理时间长,难以对其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使小区商品房违规装修、违法建设呈现不断蔓延的态势。

为了有效打击违法建设,遏制小区违法装修、违法建设行为。各区城管部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不断探索运用更多的查处手段制止违法建设的产生,已成功实施了对高明丽日名都小区594户、南海长信银湾小区42户违建的查处。目前,我局正在草拟《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拟通过立法,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监管违建的责任以及公共服务单位协助查处违建的义务,如:房产管理部门不为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房产办理登记、过户、交易;物业管理企业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报告的职责等等,加重违法建设者成本,对包括小区违法建设在内的违法行为实施早发现、及时控制、坚决查处。该拆除的拆除恢复原状,难以实施拆除或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认安全方可使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也是我们目前正在抓紧研究解决的问题。相信通过《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制定出台,小区住宅盲目装修,随意改扩建的现象将会达到一定的遏制。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8月23日        

 

 

 

 

 

 

 

主题词:人大、议案、答复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杨新霞  0757-82626772

抄送:市府办公室、市人大选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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