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禁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1-13 15:35 分享至: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筑业协会,各在建工地:

近期,我局收到群众投诉一些无资质的企业非法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给建设工程带来极大的质量隐患,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各级住建部门依法拆除关停了一批非法搅拌站,但是仍然存在个别不法分子偷偷复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不得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代替资质证书,不得以水稳料名义生产混凝土,如发现违法建(构)筑物、超载超限、扬尘污染、任意排放废水废渣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属地管辖职责移交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采取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经济处罚、拆除生产设备、清除生产原材料等方式依法取缔。

二、我市现有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共有57家(具体名单详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政务专题)。严禁出借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严禁参与“无资质搅拌站”相关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禁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含农村自建房)使用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要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一经查实违规采购使用“无资质搅拌站”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严肃查处。

四、经批准交通、轨道等专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以及预制构件厂,仅限用于对本项目工程内部供应,禁止对外销售预拌混凝土拌合物。

五、各区住建水利局(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应加大对在建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联合区交通部门通过查看搅拌运输车GPS轨迹图、混凝土监管平台等科技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常态化打击非法混凝土搅拌站。

 

附件:部分法律依据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

 

部分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具有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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