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0-28 10:14 分享至: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

    现将《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6年8月26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实施本办法的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包括市内、市外)。

二、重点监控企业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被列为市重点监控企业:

(一)在佛山市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二)在全市组织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评分不合格的;

(三)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仍继续危险施工,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对于被确定为佛山市重点监控企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书面形式(附件1)通知企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重点监控企业的名单及实施重点监控的原因及时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并抄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重点监控期限

(一)重点监控企业的监控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时限一般为3—6个月;

(二)撤除重点监控时间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为准。到期未提出撤除申请的,自动延长重点监控期限。

、重点监控制度

(一)在建工程报告制度

被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将本企业在我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清单填写报表(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月报制度

重点监控期间重点监控企业每月(自监控之日起30日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检报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清单(附件2)以及在建工程检查报表(附件3、4)。自检报告应包括企业本月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及下月的工作计划。

(三)月检制度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区内重点监控企业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抽检(不少于一项),并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相关检查表格(附件3、4)进行评分。对建筑施工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企业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监理企业重点检查有否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应建立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均形成纪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重点监控企业在我市承建的项目进行不告知的抽查。

(四)信息发布制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重点监控企业的名单及实施重点监控的原因分别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    

(五)处罚制度

    1.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被列为市重点监控企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诚信分值扣除15分。

2.重点监控期间,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施工(监理)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次评分不合格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延长该企业重点监控期限3个月;2次评分不合格的,并列入诚信系统企业黑名单。

    3.重点监控期间,重点监控企业不按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月报制度,每发生1次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延长该企业重点监控期限3个月;累计发生3次的,列入诚信系统企业黑名单。

4.重点监控期间,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再由市级部门向发证机关逐级报告,并提议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五、撤除重点监控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撤除申请:

(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月检、不定期、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中共有6次或以上合格,同时无发生违规行为的;

(二)重点监控期间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均竣工,无发生违规行为的。

六、撤除重点监控的程序

重点监控企业要向工程所在地的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经工程所在地的所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撤除重点监控。

对于撤除重点监控的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企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除重点监控企业信息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

七、本办法自2016年8月26日起开始实施。原《关于修改<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建工〔2008〕29号)予以废止。

 

附件:1.佛山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通知

2.重点监控企业在建(在监)项目汇总表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

5.撤除重点监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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