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建管函〔2018〕39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政策中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1-16 11:04 分享至: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住建、国土):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326号)的要求,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限购区域购房,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超过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根据以上限购文件精神,经市住建管理局与市地方税务局研究确认以下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可作为购房资格认定的证明材料: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符合购房前两年内累计超过12个月的,可以作为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申请资料。

此外,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有关事项的函》(佛地税函[2016]211号)再次转发给你们,以便各区住建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有关事项

      的函》(佛地税函[2016]211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1月16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