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佛山市区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复函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1993-09-13 00:00 分享至:
佛府办函[1993]199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佛房发[93]第071号《关于实施 <佛山市区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的请示》收悉,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作部分修改。考虑到我市旧城区改造将有大量危旧房屋需要拆迁,为了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确保房屋拆迁的安全,市政府同意《佛山市区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由你局按新修订办法颁布执行。此复。
  附:《佛山市区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佛山市区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保障房屋拆迁依时、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省建委《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区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等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进行房屋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根据市区房屋拆迁工作实际情况,房屋拆迁业务暂由具有技术资质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经济实力较强、经营作风和社会信誉比较好,并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第五条 申请成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一)有四名以上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员证书》的房屋拆迁员(仅承担拆除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工程的单位不需具备拆迁员)。
  (二)有一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的律师(包括专门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
  (三)分别有两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或结构工程技术人员和取得资格证书的施工员、质安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审查合格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发给《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除承担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拆迁业务外,还可接受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但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公司、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的委托,开展拆迁业务。
  拆迁动员、补偿安置由拆迁人自己负责的,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合同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活动,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向检查者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跨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屋拆迁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拆迁手续。同样,市区外的房屋拆迁单位进入市区接受委托拆迁房屋的,也须按上述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在承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工程前,须向主管部门领取《拆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拆屋施工前要制订出拆屋计划、拆屋安全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拆除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安全要求高的建筑,拆迁人应与主管部门协商,委托拆屋经验丰富、技术先进的拆迁单位来完成。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经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必须妥善保管,初确实遗失,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进行房屋拆迁或接受委托拆迁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四)未经批准跨市承担委托拆迁,或市外拆迁单位进入我市接受委托拆迁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和信守合同,依法从事拆迁活动。违反本办法或不履行合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房屋拆迁单位或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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