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及适用规则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2-23 15:08 分享至:

一、制定目的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98号)和《佛山市法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报送工作的通知》(佛法函2017〕573号)的要求,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法定职责,依据审定公布的权责清单,在现有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基础上,细化、量化本部门本系统内市级专属以及市区共同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标准,并制定相应的适用规则即制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权标准》及《适用规则》)。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3.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4.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区部门2016年版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佛机编办发〔2017〕7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通知(粤建执〔2015〕4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的通知(粤建执函〔2016〕2282号);

7.佛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裁量权标准》

《裁量权标准》共670项,归纳的行政处罚,为本部门本系统内市级专属以及市区共同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由于省住建厅已按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房地产住房保障类、城乡规划建设类制定全省适用的裁量标准,为此,按照佛府办函〔2016〕598号文件中提到“如果省主管部门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的,应当参照省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规范”的要求,局在结合法定职责和权责清单(2016年版)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时,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1.省住建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有规定的,《裁量权标准》直接引用省住建厅的标准或稍作修改,备注栏注明“引自省厅***”字样。

2.省住建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无规定而权责清单有列明的,《裁量权标准》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按佛府办函〔2016〕598号文件“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制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的要求制定裁量标准。在裁量阶次方面,《裁量权标准》中除个别条款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金额较低,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执法成本不对称,而采用了1-2个裁量阶次外,绝大部分裁量标准均不少于3个裁量阶次;在裁量方式方面,为保持执法方式的连贯性,在省厅无规定的内容中,我们吸取了原市综管局制定的裁量标准的裁量方式。在处罚裁量标准方面,不采用原市综管局裁量到点的制定方式,延续省住建厅裁量为幅度的制定方式。该部分内容在备注栏已注明“自制”和“参照***”字样。

3.《裁量权标准》按照工程、住房、城管执法、燃气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涉及的同一法律法规的条文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即“裁量标准序号”第1-334号为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序号”第335-457号为房地产住房保障类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序号”第458-594号为城管执法类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序号”第595-670号为燃气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关于《适用规则》

为使执法人员更好地适用《裁量权标准》开展执法工作,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适用规则,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及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念;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裁量权标准》“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中违法程度划分的档次、“违法次数”的统计时限、“危害后果”和“造成影响”档次确定应综合考虑的因素、“以上”包括本数和“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说明;以及“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栏“以上”、“以下”含义均同对应法律原文含义的说明等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裁量权标准》及《适用规则2018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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