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2-14 17:01 分享至: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一)目的

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市住建管理局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在调研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出台《办法》,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减少“拉链马路”现象的发生,完善城市地下管线动态更新机制,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7.《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

10.《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5〕86号)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总计四十七条。七章分别为: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日常和应急管理、信息和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三、《办法》主要条款说明

(一)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及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办法》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日常、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力求做到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一盘棋。

    (二)梳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责

    《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建管理局(城管办)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工作、除给水和排水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城镇燃气地下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及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监督考评工作。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探测管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城市道路范围内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城市道路范围内路灯类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给水、排水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除道路范围内路灯)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通讯(除广播电视)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工作和工业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广播电视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监控类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监、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数据查询、更新及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梳理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责。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

《办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与各层次城市规划相协调,对与规划深度相对应的各类城市地下管线作出综合安排,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管线通过的位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配套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由相应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路网规划,及时拟定城市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并提前告知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订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力争一次敷设到位,不能一次建设完成的,须预留管线位置。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城市地下管线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同步建设”;第十九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线手续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需占用或开挖道路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须依法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道路开挖许可。”上述规定加强了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计划性,严格按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手续,有利于减少随意开挖行为,避免造成“拉链马路”现象。

    (四)提高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处置能力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督促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老旧管线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地下管线,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制订改造计划,并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各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五)完善城市地下管线动态更新机制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或非管线类建设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核实确认,以查明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探测结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线探测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合格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报送至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各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数据汇交至佛山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验收图件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入库更新,实现城市地下管线的动态管理”。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首、尾设置关卡,确保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及时更新,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管理。  

 (六)优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流程

《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明确了我市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查询、现场探测、许可审批、竣工测量、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等一系列管理流程。

    (七)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

    《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采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敷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施工对生产、生活、交通环境的影响。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试点及推广工作。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志设置、定位、探测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技术设计的,应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与地铁、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第二十四条规定“拟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的各类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以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使用权的,应测算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成本、城市地下管线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述规定符合国家、省等相关文件精神,有助于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工作。

(八)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第六章明确了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相关部门、单位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保障《办法》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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