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建拆许字[2010]第2号

信息来源: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0-10-20 00:00 分享至:
因高明区旧汽车站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佛建拆许字(2010)第2号]。现将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沧江路(旧车站),东至文明路,南至工商局大楼、物阜街,西至荷香路,北至沧江路地块上物业。

    二、拆迁人:高明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三、拆迁实施单位:高明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拆迁期限:自2010年2月9日至2011年2月9日止。

    五、对本局上述审批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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