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3-16 17:01 分享至: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工程及节后拟开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履行和工程造价计价造成了重大影响,为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及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为不可抗力因素。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因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本工程复工之日(满足疫情防控和复工要求之日,最迟不迟于疫情解除之日)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确定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免除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照管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承包人应收集留存现场照管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费用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三)各在建工程项目应工地疫情防控要求,所投入的防疫措施视为工地安全防护的重要内容,相应产生的防疫成本应列入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认有关实际费用支出情况。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引起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大幅上涨风险,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上涨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与此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二)材料设备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或其约定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三)拟招标或未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费用等可能上涨因素,合理约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避免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争议。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紧急建设的政府应急工程项目,如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的,其定额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取为3.0在此期间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迳向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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