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8-10 10:17 分享至: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佛山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构建佛山“益晒你”企业服务体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2022年度版)>的通知》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佛建函〔2020〕1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中的告知承诺,是指按照相关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符合审批要求,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适用以下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办法。

二、事中事后的检查内容

(一)勘察设计方面:

1.勘察设计依据的规范、标准是否正确;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符合现行相关规定要求。

2.是否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是否执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一般标准条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光纤到户、无障碍设施等设计标准执行情况。

3.是否按规定进行超限抗震设防审查及初步设计审查;相关部门的批文是否完备。

4.存在勘察设计变更情形的,是否按照市住建部门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勘察单位是否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相关意见。

(二)市场行为方面:

1.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和工程分包管理情况。检查招标人、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并实施施工合同网签;是否存在就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问题;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中标单位履行投标承诺的情况。检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内容,重点对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拟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履职;机械设备及安全设施投入等是否按投标承诺投入实施;属于按承诺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检查其承诺的资金到位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函)、工人工资分账设置等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善。

3.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管理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建造师、监理单位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是否在现场履职,如发生更换,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变更手续。对因离职变更的,应核查其社保缴费单位及注册执业单位是否已变更到位。

(三)质量安全监督方面:

1.强化建设各方质量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检查各单位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人员到岗履职及有关技术方案的审批执行情况。

2.加强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加强对进场材料验收程序的监督,重点检查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情况、主材进场登记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图纸设计及相关标准等情况。严格控制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环节的验收程序,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等。

通过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巡查掌握我市已报建房屋建筑施工工地质量安全生产及扬尘防治的实际情况,重点巡查深基坑、起重机械和有限空间施工等近年来安全事故多发环节安全管理实际情况,防范和杜绝建筑施工工地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我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和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查找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并对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以便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四)消防监督方面: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

2.建筑设计单位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存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

4.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

5.是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划定审查范围的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住建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则,明确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的事项和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要实施重点监管,对重点监管主体可以采取“双随机”监管方式,提高抽查频率和抽查比例。

三、不履行告知承诺的责任追究

根据《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佛政数〔202035号)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供水供气排水外线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免审批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佛政数〔202122号)等文件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审批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不诚信信息,将项目申报单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失信企业名单,定期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佛山网”、各审批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期限为2年。

因违反告知承诺制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在失信行为信息公布之日起2年内取消其“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的资格,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同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作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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