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6-06 15:02 分享至: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佛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行为的监管,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的意见>的通知》(佛建管函〔2017〕613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5〕219号)要求,强调监管房地产行业的房屋租赁居间行为,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执行。

    一、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

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充分履行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责任,将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监管范围。加强指导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工作规范,严格落实《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和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保证房屋租赁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住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能取得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开展发布房源信息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业务的资格。

    三、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

落实《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建立“一企业一档案”及“一人员一档案”制度,并完善诚信档案,公示诚信得分和诚信等级,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记分”量化管理。

    四、规范房屋租赁居间服务流程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

(二)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同意才可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租金、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应与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一致。对已出租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四)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价格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五、建立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网上备案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关规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

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市、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及时通过网站等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档案、诚信信息等,便于市民查询监督要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七、加强房屋租赁居间行为检查和处罚

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佛山市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信用记分标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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