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方法进行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8-17 16:58 分享至:

一、延长《通知》有效期的背景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于2008年2月1日颁布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允许佛山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收缴方式在原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8年3月12日印发《关于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方法进行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8月16日。

目前,我局正按重大决策的程序起草《佛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通过司法局审查,将适时出台。在该办法出台前,为继续做好我市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监管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现将《通知》有效期延长5年。

二、延长《通知》有效期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未作修改:明确我市维修资金收缴标准和缴交时点,并要求各区局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四、《通知》的有效期

现行《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8月16日,将其有效期延长5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16日。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关于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方法进行调整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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